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33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的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幹擾他人私生活。;(二)進入、拍照、窺視他人住宅、旅館房間等私人空間的;(3)拍照、偷窺、偷聽或窺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