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解釋:
1、農產品減少其成熟時間,加快成熟周期;
2、逾期不良資產回收的壹種方式,通常是債權方自己或委托第三方進行欠款收回業務。
催收方式:
1、電話催收:催收人員利用電話進行溝通,避免人情壓力與尷尬,減少直接沖突,但效果因人而異;
2、外訪催收:在電話催收未果之時,以合情合法的現場外訪予以輔助。外訪催收是壹種非常直接有效的催收方式,很多銀行及小額信貸機構都在用;
3、委外催收:將不良貸款項目委托給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催收公司進行催收。能夠節省委托單位的人力物力,憑借專業的第三方機構更好地回收欠款,但成本較高;
4、網絡拍賣:在法律法規許可的條件下,將債務人的資產如房子、車子、債權等,做成適合散戶投資的產品,在互聯網上予以拍賣,能以較快速度歸還逾期款項;
5、訴訟催收:即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催收,訴訟類型包括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兩種。訴訟催收針對的欠款人群主要是有能力還款卻不還的借款人;
6、曝光個人信息予以施壓或加入黑名單:P2P平臺曝光逾期用戶的個人信息來進行催收,但操作不慎就有涉嫌侵犯隱私的嫌疑,業界極少采用。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個人信息:
(壹)取得個人的同意;
(二)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壹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和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實施人力資源管理所必需;
(三)為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義務所必需;
(四)為應對突發公***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
(五)為公***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在合理的範圍內處理個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規定在合理的範圍內處理個人自行公開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的,不需取得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