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逮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罰款或者逮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