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危區:在國內居住7天者,在家隔離觀察7天,在1、4、7日檢測其核酸。管理期從離開風險區域開始。不具備居家隔離醫學觀察條件的,采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
3.非控制人員7天內報告新冠肺炎感染的低風險地區、縣(市、區、旗)、直轄市將本縣(市、區、旗)調整為所在鎮(街道):對7天內曾在天津居住的人員,在抵達天津前48小時內實行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核查制度,在抵達天津後3天內(間隔24小時)完成兩次核酸檢測。
4.在重點疫區,即經專業機構審核並經市防控指揮部批準,疫區內發生下列情形之壹的:疫情規模較大;存在廣泛社區傳播的風險;有外溢情況或有較大外溢風險:原則上對7天內有重點疫區所在街道(鄉鎮)居住史的人員,應根據當地疫情和控制方法,采取與高風險區和中風險區相對應的管理方法,或酌情采取“居家健康監測7天,1、3、7天核酸檢測”的降級控制方法。必要時將控制範圍調整到重點疫區所在的縣(市、區、旗)。
5.來(回)津的外地人員:有來(回)津計劃的人員,在48小時內憑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和天津市衛生編碼“綠碼”完成登記的前提下,有序進入天津。到達天津後,上述風險地區按現行政策執行,其他地區人員在到達天津後24小時內進行1核酸檢測。對於京津冀通勤人員,上述風險區域按現行政策執行,其他區域72小時內檢查核酸檢測陰性。
6.相應調整控制區類別和管理模式,取消管理前進行1核酸檢測。7天內非控制人員中報告新冠肺炎感染者的縣(市、區、旗)。如未調整風險區域,且連續7天未在非控制人員中發現新的新冠肺炎感染者,則終止管理政策。
7.重點疫區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向陽區及郊區,黑河市愛輝區;江西省吉安市永豐縣;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雲巖區、烏當區,畢節市織金縣、七星關區;四川省遂寧市船山區、安居區、綿陽市涪城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的東興市和防城區、防城港市、憑祥市、崇左市;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中寧縣、沙坡頭區;雲南省德宏州瑞麗市:對在天津市居住過的人員,實行抵達天津前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核查制度。7天內,對曾在重點疫區(高危區除外)生活過的人員(包括與其生活在壹起的人員)實施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直至其離開重點疫區7天,在離開重點疫區後的前3天和後7天進行核酸檢測,核酸檢測為陰性的解除管理。有7天內高危區域居住史的人員,按照現行政策執行。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羅湖區:有天津市居住史的人員,在抵達天津前48小時內實行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核查制度;7日內,對曾在重點疫區(中高風險區除外)生活過的人員(包括與其生活在壹起的人員)實施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直至其離開重點疫區3日,納入管理前3日和離開重點疫區後7日進行核酸檢測,核酸檢測陰性的解除管理;有7天內中高風險區域居住史的人員,按照現行政策執行。
西藏自治區全區:自1年8月起在天津居住的人員,在抵達天津前48小時內實行核酸檢測的陰證核查制度,抵達天津後3天進行健康監測,抵達天津後24小時內進行1核酸檢測,抵達天津後3天內(間隔24小時)完成兩次核酸檢測,在天津居住的居民同步檢測。有7天內逗留史的人員,離開重點疫區不到3天的,實施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直至離開重點疫區7天,對1、2、3、5、7天(單人單管)進行核酸檢測, 且共同居住的居民將接受3天居家隔離醫學觀察(從納入管理之日起計算,有逗留史者可壹並註銷),並進行核酸“日常檢測”。 有7天內逗留史的人員離開重點疫區3天以上,然後進行居家隔離醫學觀察(包括與其共同生活的人員)直至離開重點疫區7天,進行核酸“日檢”(單人單管),核酸檢測陰性的予以放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