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壹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或者強制交易。第二十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有關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的問題,應當給予真實、明確的答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