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六十四條舉證責任和舉證責任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以證明自己的主張。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電子數據是在案件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形式存儲、處理和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信息和電子文件: (壹)通過網頁、博客、微博、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2)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信群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3)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四)文件、圖片、音像、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以數字形式記錄的證據,不屬於電子數據。確有必要的,收集、提取、調取、審查有關證據,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