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召喚後壹般會被拘留嗎?
是否扣押傳票,要看案件性質和嫌疑人在案件中的作用。詳情如下:
1.經傳喚,犯罪嫌疑人經調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證據明顯不足的,不予拘留;
2.如果是輕微刑事案件,經偵查機關傳喚偵查,壹般不會拘留;
3.如果被傳喚到案後,發現違法或者犯罪事實確鑿,符合拘留條件的,將拘留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