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汽車貸款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向經銷商申請汽車貸款的借款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有汽車制造商出具的代理銷售汽車的證明;
(三)資產負債率不超過80%;
(四)有穩定的合法收入或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合法資產;
(五)代理接受貸款申請的經銷商、經銷商高級管理人員和客戶無重大違約和不良信用記錄;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貸款人應為每個交易商借款人建立獨立的信用檔案,並及時更新。經銷商信用檔案應包含以下內容:
(壹)經銷商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營業地址;
(2)各種營業執照復印件;
(3)經銷商的保險、商業信用和財務狀況;
(四)所購汽車及零部件的型號、價格和用途;
(五)貸款擔保狀況;
(六)防範貸款風險所需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