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證據證明被逮捕人已經犯罪,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2.被逮捕人已正式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3、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但有逮捕必要的。
4.意味著被逮捕人已經正式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傳喚是通知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行為。傳喚是通知犯罪嫌疑人按照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接受訊問。這是通知本身的性質,它的強制性不是直接的。所以傳喚不是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強制傳喚、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12小時。
召喚的四個條件如下:
1.傳喚和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案件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3.不得以連續傳喚或強制傳喚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4.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有食物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壹百壹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