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交通部門的短信要馬上離開,超過2分鐘不走就要被處罰。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責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機動車拖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停放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拖車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牽引方法不當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法短信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後,將於當日進行短信通知。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的次日,違法行為發生地、機動車註冊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
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後五日內,通過移動互聯網應用、短信、郵件等方式通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和事實,並告知其在三十日內接受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