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活就業人員可自主申請住房公積金繳存,繳存基數不得低於所在城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也不得高於所在城市現行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繳存比例為16%,每年7月統壹調整壹次繳存基數和比例;繳存職工按規定標準按月足額發放;繳納住房公積金後,與其他繳存職工享有同等的住房公積金使用權利。
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
1,社會保險參加:靈活就業人員可自願參加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
2.個人賬戶管理: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將計入個人賬戶,用於今後領取相應的社保待遇;
3.繳費標準及政策:各地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社保政策制定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繳費標準;
4.補貼和減免政策:部分地區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政策補貼或費用減免,鼓勵其參保;
5.權益保障:靈活就業人員可通過參保享受養老、醫療、失業等社保權益。
綜上,青島市靈活就業人員可自主申請住房公積金繳存,繳存基數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也不得高於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繳存比例為16%,每年7月調整壹次;繳存職工按規定標準按月足額發放;繳納住房公積金後,與其他繳存職工享有同等的使用權。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