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實傳票的真實性。首先,要核實傳票的真實性,防止詐騙。
2.主動聯系法院。可以主動聯系法院了解傳票的發送情況,或者要求法院重新發送傳票。
3.查壹下法院的服務記錄。可以查看法院的服務記錄,了解傳票是如何發出的。
4.查看法院公告。如果法院不能通過常規方式送達傳票,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
送達法院傳票有幾種方式:
1.直接送達:法院工作人員會將傳票直接送達收件人。
2.郵寄送達:如果受送達人沒有穩定的居住地址或者法院無法通過郵件聯系到他,法官可以電話通知受送達人親自到法院領取傳票。
3.電子送達:法院傳票也可以電子方式送達,比如短信通知。
綜上所述,如果當事人沒有收到法院傳票,應及時采取積極措施,與法院溝通,尋求解決方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87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在開庭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