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階段:居民家庭月用電量在180度以內,維持現行電價水平。其中:1千伏以下用戶電價為每千瓦時0.52元(居民用戶電壓壹般為220伏);1~10千伏用戶電價為每千瓦時0.47元。
第二階段:居民家庭月用電量181 ~280度,在第壹階段基礎上每度提高0.05元。
第三檔:居民家庭月用電量281千瓦時及以上,在第壹檔基礎上每千瓦時提高0.30元。
不征收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的地區,年用電量在2160度(180度×65438+2月)以內,年用電量在2160度至3360度(280度×65438+2月)之間,處於第壹檔電價。
擴展數據:
階梯電價的實施範圍
居民階梯電價實施範圍為電網企業或社區管理單位等單獨安裝電能表並可直接抄表的居民用戶。住宅用戶原則上以住宅為單位,壹個產權證對應的住宅為壹個“戶”,要裝壹個電表;壹戶安裝多個電表的,按照所有電表計算。
不實行“壹戶壹表”,即多戶* * *用壹表計量,包括轉供電用戶和總表用戶的居民用戶,電網企業向社區管理單位售電,不實行居民階梯電價,電價在現行電價基礎上每度提高0.0162元。
執行居民電價的城鄉居民區公共設施用電、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生活用電不執行居民階梯電價,其電價在現行電價基礎上每度提高0.0162元。
參考資料:
廊坊市人民政府-階梯電價執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