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找不到全面召回。如果想找到通話的記錄,可以去移動中心獲取通話時間和時長,以供參考。警方只能根據手機號碼調取通話記錄,沒有辦法知道通話內容,除非公安機關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對特定犯罪嫌疑人提前采取技術政策措施,對其手機通話進行監控。技術偵查措施批準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準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對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後仍需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批準可以延長有效期,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可見,技術偵查措施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但如何適用,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詳細說明。技術調查措施的有效期為三個月。對於復雜、疑難的案件,根據案件需要並經批準,可以延長,但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二條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行。偵查人員應當對在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通過技術偵查手段取得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技術偵查措施取得的材料只能用於偵查、起訴和審判犯罪,不得用於其他目的。公安機關依法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並為相關信息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