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電文、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易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但是,以簡易方式送達的聽證通知書,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所以法院會根據審判程序是普通還是簡易,以不同的方式通知開庭時間。當然,現在法院也開始實行電子送達,效率更高,速度更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