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惡意透支的類型
1.頻繁透支。持卡人頻繁在距離較近的信用卡網點取現,短時間內大賺壹筆。
2.多卡透支。持卡人向多家銀行申請在多個崗位開戶,持卡人償還舊款透支,導致多筆債務無法償還。
3.異地透支。持卡人利用我國通訊設備不發達、異地取現信息不能及時匯總、“緊急止付通知”難以及時送達等特點,在全國範圍內作案、透支。
4.互相配合透支。壹是持卡人相互交叉,連鎖擔保,在不同銀行申請信用卡透支。二是持卡人與特約商戶工作人員串通,以虛假消費的方式獲取銀行資金。第三,持卡人與銀行員工串通使用信用卡透支。
第二,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分為壹般非法惡意透支和刑事惡意透支。壹般非法惡意透支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違反信用卡的條款和約定,逾期不還透支款項,但詐騙金額較小的行為。惡意透支壹般屬於違法行為,屬於行政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行政和民事責任。因為對社會危害較小,不構成犯罪。刑事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期限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拒不歸還的行為。
信用卡透支是正常業務,可以為持卡人解決暫時的資金困難。可以給發卡行帶來較高的利息收入。既然有信用卡,透支是必然的。關鍵在於如何控制這種風險,並將其轉化為發卡銀行的利益,從而使風險最小化,利潤最大化。發卡行應設立專門部門負責信用卡透支管理。持卡人透支時,應了解持卡人的信用狀況,以及經濟收入、經濟活動、資金動向等綜合信息,準確判斷和預測透支行為、透支金額、透支期限等可能出現的風險,做好日常管理中對透支的檢查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