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偽基站發短信不會判刑,用偽基站發短信詐騙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依法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案件的意見。
(2)非法使用“偽基站”設備幹擾公共電信網絡信號,危害公眾安全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以破壞公共電信設施罪追究刑事責任的,將構成虛假廣告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擾亂無線電通信管理秩序罪,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除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利用“偽基站”設備實施詐騙等其他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依照從重處罰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明知是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或者非法使用“偽基站”設備幹擾公共電信網信號而為他人提供資金、場所、技術、設備等幫助的,以同壹罪論處。
(四)非法使用“偽基站”設備擾亂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權、財產權,情節輕微,但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