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調查者: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申請人是單位的,應當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和單位地址);
3.投訴人不服xxxxNo號。XXxx人民法院(原終審法院名稱)對XXXX壹案的xx判決書(寫明案由,即糾紛性質),現提出起訴狀(寫明起訴狀理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傳染病監測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全國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全國傳染病監測規劃和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監測規劃和工作方案。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監測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及影響其發生和流行的因素,監測國外已發生、國內尚未發生或國內新發生的傳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