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條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第五條交通技術監控數據記錄的違法行為,可以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發現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