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制定並執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三)制定並落實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和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4)制定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使用和儲存的防火滅火制度和措施;
(5)按照有關規定配置消防器材;
(六)建立並執行消防設施、器材和設備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制度;
(7)建立消防檔案。
二、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組織
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各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和任務,是確保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的重要前提。
(1)成立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領導工作。
(2)成立消防安全保衛組(部),負責施工現場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3)成立義務消防隊,負責施工現場的日常消防安全檢查、消防器材維護和初期火災撲救。
(4)項目經理是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同時確定壹名主要領導為消防安全經理,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配備專職和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消防幹部、消防監督員),負責施工現場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三、施工準備階段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施工準備階段是建設項目的初期階段,主要進行“三通壹平”,即通路、通水、通電、平整土地,並開始設置料場,修建臨時辦公、住宿、倉庫等配套設施。現階段消防安全管理的重點主要是做好基礎工作,完善基礎設施,為有效管理打好基礎。
(1)制定完善的《施工組織設計》,將消防設施的配置和消防技術措施納入《施工組織設計》。
(2)制定詳細可行的“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衛方案(措施)”,包括:工程概況、平面布置圖;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消防小組、義務消防隊等消防組織及職責;生活辦公區、堆場區、施工區、冬季施工、雨季施工、消防設施等的消防管理要求。;電焊、消防和電氣、木工、油漆和防水工程等特殊消防安全系統。
(3)根據2006年2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實施的《北京市建築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施工組織設計”、“建築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護方案(措施)”及相關技術資料應報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審核合格後方可施工。
其中,報市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項目為:國家重點工程;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築工程;總建築面積超過65438+萬平方米的住宅項目;基礎設施投資1億元以上的工業建設項目。市公安消防機構指定的上述範圍以外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護方案(措施)》,由建設單位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消防機構審核。
(4)明確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教育。甲、乙、各分包單位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施工單位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消防知識普及教育率達到100%,電焊工等重點工種進行專項消防教育培訓率達到100%。
(5)嚴格執行生活和辦公區域的八項基本消防安全要求:
(1)不得支搭可燃建築物或用可燃材料制成的隔墻;
②建設項目中不得設置宿舍;
(3)生活區應設置寬度不小於3.5m的消防車通道,並保持暢通;
(4)應設置滿足消防用水的給水管網和消火栓,並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5)宿舍內吸煙應有防火措施,不準躺在床上吸煙;
⑥辦公室和宿舍區應設置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不得使用電熱器具;
⑦照明和電氣設施由電工按規定安裝;
⑧點火應持證啟動,離床距離不小於1.5m,煙窗和可燃物不小於0.7m,設專人監護,定點倒灰澆水。
(6)在材料堆場倉庫區域執行14基本消防安全要求:
(1)本工程不設倉庫,但設堆場和周轉倉庫。
(2)堆場倉庫區應設置不小於3.5m寬的消防車通道,並保持暢通。
(3)應按規定設置消防水源,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和設施。
(4)按"規程"安裝電氣設備。
⑤不得使用電熱器具。
⑥不得使用明火。
⑦應設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
⑧材料的包裝應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倉庫內堆垛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五個距離:垛與屋頂的距離為0.5m,垛與燈具的距離為0.5m,垛與墻的距離為0.5m,垛與垛的距離為1m,垛與柱的距離為0.1m。。
⑨管理室不得設在圖書館內。
⑩夏季應采取防爆幹燥措施。
(11)雨季應采取防雨防雷措施。
(12)倉庫應保證通風、冷卻和泄壓面積。
(13)防止靜電危害。
(14)化學性質有沖突的物品不得混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