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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入檢後做什麽?

刑事案件到檢察院後,律師的主要工作主要包括:

1.偵查階段聘請律師,偵查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應當告知律師。

2.律師接到通知後,應及時與家屬聯系,確認委托關系。準備授權材料,聯系確認檢察院案件管理窗口/中心,詢問案件是否到達檢察院。

3.向檢察院提交授權材料,申請閱卷並索要檢察官姓名和聯系方式;如果申請當天有電子文件光盤,當場申請刻錄等待。

4.收到全部案卷後,初步閱讀卷子,了解案情,對比起訴意見的資料和證據,靈活移動腦海中的法律法規進行分析,梳理犯罪構成要點及相關矛盾或疑問,根據現有證據進行法律分析。

5.攜帶專項介紹信、授權委托書、執業證書、起訴意見書復印件等材料到看守所會見。

6.見面:在這個階段,嫌疑人大概知道自己的情況,對案情的表述和辯護幾乎是固定的。所以這個階段的約談主要是針對證據的核實。約談的內容有:與嫌疑人溝通,核對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據的證明內容;對案情進行分析梳理,找到辯護方向,有罪、無罪或從輕,或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擴大會見時談話的深度或廣度,讓嫌疑人回憶所有有利或不利的事實;傳達家庭或生活情況,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導,安撫情緒;做個會面記錄讓嫌疑人簽字。

7.根據面談和閱卷的證據,進行初步的法律搜查,分析涉嫌犯罪的構成,分析偵察機關的犯罪定性和量刑,查詢相關司法判決,形成律師意見。

8.律師有權調查收集證據。但執業有風險,律師在收集、取證過程中壹定要謹慎。

9、聯系公訴人提交辯護意見,如果能當面溝通,會更有效果。考慮不起訴、取保候審、刑事和解的可能性,以及是否有必要回歸補充偵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