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接處警工作規則》(110)第二條規定,市、縣(旗)公安局指揮中心設立報警服務臺(110),負責24小時受理突發公共事件電話報警,為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當前違法失職行為提供幫助和投訴。
擴展數據:
《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第三十四條:110報警服務臺接處警範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監察條例》等人民警察法律法規,違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七條110報警服務臺受理投訴時,應當向投訴人詢問被投訴對象的基本情況、投訴的具體內容、投訴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或者家庭住址、聯系方式等主要信息。
第三十八條110報警服務臺應當對投訴內容和投訴人信息嚴格保密,嚴禁向被投訴人或其他人員泄露投訴內容。
公安部-110接處警工作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