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在集中隔離點隔離密切接觸者。在集中分離的第1、4、7、10和14天檢測到核酸。醫學觀察措施(集中隔離14天,期間核酸檢測3次,抗體檢測1次)和“7+1”(居家觀察或集中隔離7天,期滿後核酸檢測1次);
2.亞密接收人員在社區內被隔離在家(不具備居家隔離條件的集中隔離),不允許外出。社區醫院會來做核酸檢測(1號,4號,7號),小區物業安排人員收垃圾;
3、三密切接觸者,健康管理,閉環管理,不去聚集地,去醫院獨立做核酸,每天報兩次體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病人和病原攜帶者進行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在確診前在指定場所進行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實施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隔離期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擅自離開隔離治療的,公安機關可以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丙類傳染病患者時,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措施。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單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和醫療廢物進行消毒和處置。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