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備案回執和備案通知的區別
1.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時,法院經過審查,受理立案,會給出相應的《受理案件通知書》,也就是所謂的立案回執。有的法院為了省事,只有壹張支付訴訟費的賬單。這張票據不能證明案件已經受理。妳可以拿著賬單找到立案的法官,讓他再發壹份受理案件通知書。
2.立案回執是指報案機關(公安局)給報案人的回執。立案回執主要包括報案人信息、案件類型、簡要案情、受理人員、聯系電話、立案時間。也就是說,司法機關已經立案受理,案件進入司法程序,要求當事人實施相關訴訟行為。
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定第壹百六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應當制作受理案件登記表,並出具收據。
4.《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七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管轄範圍內立案偵查。
二、立案條件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犯罪事實存在。
2.犯罪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三、什麽情況下不能立案?
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予立案;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3.因大赦而免於懲罰。
4、根據刑法規定的不審不訴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被告已經死亡。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除刑事責任的。
國家制定了壹系列法律法規,為人民提供安全健康的生活環境,健全的法律體系是社會健康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礎。公安機關立案,不壹定會發出立案通知書,但不立案,肯定會發出不立案通知書。以上就是備案回執和備案通知書的區別。更多問題請咨詢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