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存款人應向開戶銀行申請註銷銀行結算賬戶:
(壹)被合並、解散、宣告破產或者關閉。
(2)營業執照被註銷或吊銷。
(3)開戶銀行因搬遷需要變更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註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出現本條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存款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申請註銷銀行結算賬戶。
本條所稱撤銷,是指存款人因開戶資格或其他原因終止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