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抄稅:每月(申報期)初,系統自動上報匯總(銷項稅上傳到報稅軟件);
二、認證:通過認證平臺檢查確認(進項稅上傳到報稅軟件);
三、報稅:每月6月1-15做各種報表並在申報系統報稅;
四。報稅成功的證明。
主要流程如下:
1.登錄開票軟件,點擊“納稅申報處理/稅單管理/網報復印”。
檢查所有票種的開票截止日期是否已經更新到65438+2月中旬。如果已經更新,軟件自動復制並成功回寫,無需手動操作。
2.如果上述日期沒有更新,則需要手動復制並寫回。具體流程如下:
(1)點擊“報稅處理/稅單管理/網報復印”,點擊發票同步,然後勾選界面顯示的所有發票類型,點擊“報表匯總”。
(2)提示成功後,在線上報系統運行報告。
(3)申報抵扣成功後,返回“納稅申報處理/稅務復印管理/網報復印”,勾選所有票種,點擊“反寫”表示成功。
公司報稅壹般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納稅申報單;
(二)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三)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和協議;
(四)稅控設備的電子報稅數據;
(五)自核自繳的《壹般稅收繳款書》(PZ012)提交審核簽收;
(六)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納稅證明;
(七)境內外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八)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資料和證件。
該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為依據。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或者代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