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十二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保證旅客按照車票載明的日期和車次乘車,到達目的站。因鐵路運輸企業的責任導致旅客不能按照車票載明的日期、車次乘車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還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換乘到達同壹目的站的其他列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