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車輛違章時,路邊的電子抓拍裝置會給車主拍三張照片,第壹張是車輛的前景照片,第二張是車輛的特寫照片,這樣就能看清車輛的車牌號。拍了兩張違章照片後,監控設備會對車輛進行監控。如果車主收到短信後未在規定時間內駛離,監控設備將對車輛進行第三次拍照,車主將被處以相應的罰款和扣分。
其條款是:
1.壹般情況下,如果司機不離開現場,只要司機馬上離開,交警就會給司機口頭警告。
2.如果司機拒絕離開,他將被罰款200元。如果司機不在現場,車輛沒有阻礙其他車輛通行,罰款相對較低,壹般是50元。
3.如果停車的地方已經阻礙了其他車輛的正常通行,妳將被罰款200元,妳的車可能會被拖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輛應當停放在規定的地點。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
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劃定的停車泊位除外。
道路臨時停車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沒有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建築工地上,不得停車;
(二)在十字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上述場所30米範圍內的道路上,除使用上述設施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未停穩前,不得打開車門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準下車、上下人員或裝卸貨物,並立即駛離;
(六)城市公共汽車不準在站點以外的道路上停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