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開罰單就罰款是違法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任何刑事處罰都要有處罰依據和書面罰款憑證。罰單,也就是行政處罰決定書,要依法交給當事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任何單位或部門罰款不開罰單,作為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稽查部門舉報。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處罰,必須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繳納罰款後出具沒收收據。這種做法是違反規定的,情節嚴重的可以訴諸法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並填寫預定格式和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和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所以不開罰單是違法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6條
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被處罰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不統壹開具罰款收據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