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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訴訟的簡易程序

繼承訴訟的簡易程序是:繼承人本人或者委托訴訟代理人攜帶當事人的身份證件、起訴狀及復印件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備案。起訴狀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壹種訴訟文書,俗稱“格式紙”。原告的起訴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但原則是書面形式。人民法院審查通過的,應當立案;接到聽證通知後,如期參加聽證會;法院開庭審理後,將依法作出判決。

繼承訴訟的簡易程序是:

1,立案起訴階段

訴訟之初,需要先向法院立案,待案件通過後,書記員才能安排和確定開庭時間。立案時需要做好相關準備。

(1)整理材料和證據:立案前需要準備好相關材料,包括原被告的個人信息和繼承訴訟的相關證據,如遺囑公證書、與被繼承人的關系證明、贈與和贍養協議等。

(2)撰寫和遞交起訴狀:起訴狀雖然寫起來很簡單,但要註意資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以及起訴狀的格式,寫明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3)管轄權和訴訟時效:無管轄權的法院不能受理繼承糾紛的提起。動產繼承由被繼承人所在地法院管轄,不動產繼承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超過訴訟時效的繼承案件不能起訴。

2.審判階段

案件通過後,法院會發傳票,傳票上會記錄開庭時間和原告提供的起訴材料,供被告參考,並提出質證意見。在庭審過程中,雙方可以就證據的有效性、證據的證明能力以及證據是否真實合法進行法庭辯論。即使有和解意願,也可以在法官的主持下當庭和解。

3.訴訟執行階段

法院審理後,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或者上訴的,判決生效。判決生效後,被告仍拒不履行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起訴繼承糾紛的要求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起訴應當符合的條件是: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總之,對於繼承產生的糾紛,當事人在準備好相關證據材料後,可以提起訴訟。對於法院的簡易流程,三個月左右就可以結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22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123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126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