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兵役法》規定,公民服役年限為18至22周歲,所有適齡青年都必須依法進行兵役登記。對不依法履行兵役義務的適齡公民,規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或者根據其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期限為兩年。
註冊的基本要求:
適齡公民在履行兵役登記手續時,必須如實反映自己的真實情況,不得隱瞞或者弄虛作假;當年經兵役機關登記的應征公民,在年度征兵工作結束前,未經征兵辦公室批準,不得出境。
兵役登記的結論:
(1)應征是指經兵役登記初步確定符合征集條件的適齡公民。
(2)遞延納稅是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適齡公民。
(三)免役,是指患有嚴重身體缺陷或者殘疾以及其他嚴重傳染病不適合征集的適齡公民。
(4)不征是指被依法拘留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審判、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的適齡公民。
(五)拒絕入伍,是指適齡公民經教育仍拒絕參加兵役登記、領取兵役證或者經確定符合應征條件後拒絕參加體檢、入伍的。
(6)征兵是指當年應征入伍的對象。
(七)轉服預備役,是指未被征集,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的年滿二十二周歲的公民。
(八)免服預備役,是指年滿22周歲的適齡公民未被征集,因身體原因不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的。
(九)拒絕服預備役,是指年滿二十二周歲的適齡公民未被征集,不符合服預備役的政治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