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撰寫電報稿,應使用部機要室發行的專用電報報紙,要求字跡清晰,內容簡明,各欄標註準確,用打印機或鋼筆(黑色墨水)書寫。
(2)發電匯票應標明“特急”、“急”、“平急”。密碼電報應當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要堅持“明來明伏”和“米萊秘伏”的原則,嚴禁明和密混用。
(3)發電報應有標題;發文日期按領導簽發日期填寫;各師發電報以“民政部”或“民政部辦公廳”名義。第六條密碼電報和傳真電報的發出。
(壹)以民政部名義發出的電報,由辦公廳主任審核簽發,由部重要領導簽發;以辦公廳名義發出的電報,由辦公廳主任簽發;國際合作司的外事電報應由司長簽發。
(2)各部門涉外電報送國際合作司審核後,送有關領導簽署。第七條密碼電報和傳真電報的傳輸。
(壹)密碼電報和傳真電報發出後,各部門辦公室機要人員送部機要室審核簽發。
(2)密碼電報應由保密信使直接送至中央局進行保密發送;傳真電報交國務院機要文件交換站,急電由機要通訊員直接投遞;所有外事電報都送到外交部機要局。
(三)會簽的電報(密件)必須由機要室登記,由機要通訊員遞送。
(4)密碼電報和傳真電報送交中央辦公廳機要局和外交部機要局後,原稿不予退還。
(五)抄送在京單位的傳真、電報,由發電單位自行處理。第八條密碼電報和傳真電報的閱讀。
(壹)外交部機要辦公室負責簽發、登記、編號和分發外交部機要辦公室發給我部的密碼電報和傳真電報。
(二)凡需要辦理的重要電報,由秘書處提交辦公廳主任審批後,送部領導或有關司局。普通業務電報由機要室直接送有關部門處理。
(三)絕密電報由機要室直接送部長閱看。
(四)各業務部門取回密碼電報和傳真電報後,應嚴格履行登記、編號和閱報手續。
(5)閱讀密碼電報必須在辦公室進行。
(六)未經許可,不得復制和存儲密碼電報;確因工作需要,應報主管領導或發電單位批準,由機要室統壹復印後登記、編號保存。確需摘抄的密碼電報,應從部安委會簽發的機要簿中摘抄,並應妥善保管。用後要交給機要室統壹銷毀。
(7)密碼電報需要在內部刊物上發表、以文件形式發表或轉發時,必須經發電單位同意,並應隱藏“密碼電報”或“秘密傳送”字樣。
(八)密碼電報、傳真電報應根據來電顯示的“急”、“加急”、“加急”和電報內容,區分輕重緩急,按規定時間辦理。機要室應建立重要電報提醒制度。第九條密碼電報和傳真電報的管理。
(壹)各部門辦公室應指定專人管理密碼電報和傳真電報。
(2)密碼電報和傳真電報的收發、發送和閱讀應嚴格登記和簽名。密碼電報應保存在保險櫃內,管理的電報應定期檢查,丟失、泄密應及時向領導報告。負責電報的人員調動時,應認真清點和移交所管理的電報。
(三)電報的歸檔。業務電報由業務部門按照文電壹體化的要求歸檔;非業務電報由機要室歸檔,復本電報退回機要室處理。
(四)各部門辦公室應加強對密碼電報和傳真電報的管理。部機要室、機要室應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各業務司的電報管理工作。第十條傳真機的使用和管理。
(壹)各單位使用傳真機,必須經郵電部門批準安裝,並發給入網證後,方可正式使用。
(二)傳真機應由專人管理,並建立傳真記錄。
(三)禁止在沒有保密設備的傳真機上傳送秘密級以上的文件、資料和密碼電報。
(四)各科用傳真機傳送文件、資料、通知時,應標明本單位的名稱和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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