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擴展數據:
案例:
165438+10月1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呼圖壁縣人民法院私下審理了壹起名譽權糾紛案。經法院調解,被告劉當庭向原告王某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王某精神損失費500元。
2006年8月,被告人劉與原告人王在朋友聚會上相識,現已發展為婚外情。5438年6月+2007年10月,兩人協議離婚。劉離婚後,王離婚未果。致使被告劉某經常利用手機短信對原告王某進行辱罵、侮辱,後又給原告家人打電話、發短信,致使原告王某無法繼續在老家生活。
7月31日,王以侵犯劉名譽權為由,將劉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公民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或者誹謗的方法損害公民的名譽。被告劉某利用手機短信對原告王某進行侮辱、誹謗,嚴重擾亂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對原告的精神和身心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的訴訟有理有據,應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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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網-利用短信辱罵、侮辱、侵害名譽、賠禮道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