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網絡的建設、運行、維護和使用,以及網絡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絡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的原則,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則,推進網絡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絡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網絡安全人才培養,建立健全網絡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絡安全防護能力。
第四條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絡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絡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絡安全方針、任務和措施。
第五條國家采取措施,監測、防禦和應對來自中國人民和國內外的網絡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重要信息基礎設施免遭攻擊、入侵、幹擾和破壞,依法懲治互聯網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絡空間安全和秩序。
第六條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絡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采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網絡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參與推進網絡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七條國家積極開展網絡空間治理、網絡技術研發和標準制定、打擊網絡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建設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絡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絡治理體系。
第八條國家網信部負責協調網絡安全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負責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網絡經營者從事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恪守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