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護令的含義是什麽?
1.“保護令”是申請人的“護身符”。近年來,在各類離婚案件中,不堪忍受的家庭暴力成為女性主動提出離婚的主要原因,而當她們鼓足勇氣去法院提出離婚時,往往會因為在同壹屋檐下而遭到對方的報復。有了申請人身司法保護的權利,平時被丈夫當作情緒宣泄工具的受害者就有了依法保護自己權利不受侵犯的“護身符”。
2.“保護令”是被申請人的“緊箍咒”。《人身保護裁定書》送達被申請人時生效,表明被害人從此就是人民法院依法明確保護的對象,這種保護是以法律強制為後盾的“特殊保護”。如果被申請人“復吸”,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經濟罰款,采取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對於回答者來說,是不敢越雷池壹步的“緊箍咒”。
3.“保護令”是保證案件順利審理和執行的法寶。既能威懾被申請人尊重申請人的訴訟人身權,防止暴力下突發事件的發生,又能變事後懲罰加害人為事前保護受害人,從而為國家公權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開辟了新的途徑。因此,“人身保護令”的作用值得提倡並引入家庭暴力預防體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