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擔保,讓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2.向法院申請復議。
因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財產保全應當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凍結財產後,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和被保護人的身份、服務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請求保全的數額或者爭議的標的;
(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被保全財產的具體線索;
(五)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資料或者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債權人在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制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並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第四條人民法院受理財產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後五日內作出裁定;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實施。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