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農村和經濟薄弱地區發展廣播電視事業。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廣播電視管理工作。
公安、國家安全、規劃、建設、工商、無線電管理、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廣播電視行業的技術創新、設備更新和媒體整合,建設智能化、集約化的廣播電視技術平臺,促進網絡資源的整合開發和有效利用。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編制廣播電視發展專項規劃,統籌無線、有線、衛星等技術手段,推進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絡數字化、雙向化、智能化建設。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廣播電視設施建設和保護納入城鄉規劃,加強廣播電視設施保護的綜合協調和宣傳教育。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工作。
廣播電視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和向有關部門舉報妨礙廣播電視設施正常運行和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的行為。第七條廣播電視行業協會和其他社會組織在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指導下,按照其章程開展行業服務,進行自律管理。
廣播電視從業人員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第八條對發展廣播電視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第二章廣播電視臺和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第九條設立廣播電視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第十條設立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單位應當向當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廣播電視臺不得出租、轉讓或承包。第十壹條利用有線、無線、微波、衛星等方式從事廣播傳輸電視節目業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廣播傳輸電視節目業務許可證,並按照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廣播傳輸電視節目業務。第十二條從事廣播傳輸電視節目業務的機構不得利用自有網絡、頻率或者其他資源擅自開辦廣播電視節目,不得為非法開辦的節目和非法來源的廣播電視信號提供傳輸服務。第十三條有線廣播電視網絡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標準以及承諾的服務項目和內容與用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服務項目、服務範圍、服務標準、服務時限、服務代碼、資費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並按規定收取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由政府確定。具體收費標準由省物價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有線廣播電視網絡經營單位應當在收視服務期限屆滿前,以手機短信、電視字幕等方式告知用戶收視服務期限屆滿。收視服務期滿後仍未繳費的,給予不少於30日的寬限期,寬限期內不得停止收視服務。第十四條個人不得設置和使用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但在地方電視臺、電視轉播臺和有線電視臺不能接收電視節目的地區,個人可以申請設置和使用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國內衛星電視節目。
設置和使用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國內衛星電視節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五條設立和使用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境外衛星電視節目,應當向當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通過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境外衛星電視節目,限於通過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的中央境外衛星電視監管平臺接收在中國境內合法落地並加密定向傳輸的電視節目。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或者其他信息網絡接收和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