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以上幾項,建議妳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可以和公司負責人溝通壹下被壓手的事情,然後做好記錄。只要負責人承認錄音中存在勞動關系,也可以成立。
2.可以找工人證明勞動關系。
很多人認為勞動爭議案件很簡單,其實不然。在復雜的勞動爭議案件中,最關鍵最重要的就是如何證明勞動關系,也就是如何收集勞動關系的證據,這在勞動爭議案件中是極其重要的!讓我給妳壹點建議: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10多年,最大的進步就是書面勞動合同簽訂率提高了,但是給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不多);
2.工資卡、工資存折、工資條或公司蓋章確認的記錄(很多公司不給工資條,發工資也不需要公賬);
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公司股東、公司財務等。)轉工資,也有用。
微信或者支付寶的工資記錄也可以作為佐證。
3.單位蓋章的員工花名冊/錄用登記表;
4、社保記錄、住房公積金記錄、購買商業保險記錄;
5、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6.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7.由雇主蓋章的出勤記錄;
8.出差時所在單位出具的書面介紹信;
9.同事證言(如果同事沒有離職,壹般不願意出面);
10、公司網站、微信官方賬號宣傳照(附妳的照片)、公司集體活動照片(如旅遊、聚餐等照片);
11,釘釘打孔記錄(有些公司喜歡用這個)。
還有類似的公司微信群工作記錄,和老板的日常工作互動記錄,電話錄音等。,可以作為輔助證據!
司法實踐中,勞動關系的證明往往需要多種輔助證據的組合,才能形成證據鏈!
對於那些特別刁鉆的用人單位,希望大家從入職的第壹天起,就做壹個有良心的人。只要妳真的在公司上班,妳確實是公司的員工(如果妳根本不是員工,就別扯了,真的很惡心,亂搞)。法官傾向於偏袒更多的工人!
1,勞動合同。
2.工資支付的憑證或記錄(例如銀行流水單,其中會顯示公司名稱,摘要備註為工資單或工資。如果不是公司賬戶,是個人賬戶,法人代表的賬戶問題不大。如果是別人的賬戶,需要證明其他人和公司有關系,比如公司的財務和老板娘,這個有點難)。
3.社保支付記錄。
4、住房公積金繳納記錄。
5.加蓋公司公章的工作證和出入卡。
6.加蓋公司公章,能夠證明勞動者是公司員工的文件(如委托書,委托勞動者在相關部門辦理公務;比如:與前程無憂的合作協議,上面寫著聯系人是工人;例如,聘書)。
7.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效力在某種程度上相當於公司的印章。
8.公司其他人員簽署的文件。比如入職登記表,離職交接表等。都是由人事部門的負責人簽字的。當然,工人首先要證明簽名人是公司員工。
9.公司網站的壹些內容可以證明工人是公司的員工。網頁,屬於電子證據,容易修改刪除,建議及時公證。
10,短信,微信聊天記錄,QQ聊天記錄等。法定代表人或職工領導與職工之間。當然,首先要證明對方的手機號或者微信、QQ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領導的號碼。比如這個號碼已經公布在公司網站上,這個號碼已經留在公司對外招聘或者對外經營活動中。對於相關網頁,需要做公證。
11.工人使用企業郵箱交換的壹些郵件,當然工人要及時公證,防止企業關閉其郵箱權。
12.證人證詞,如同事的證詞。當然,同事首先需要證明自己是公司的員工。比如客戶的工作人員的證言,證明工作人員代表公司與客戶進行了業務往來。當然,首先要證明客戶是客戶,見證人是客戶的工作人員。這就涉及到壹個審判規則:勞動者已經證明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但用人單位主張不存在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交相反的證據。
需要註意的是,證人需要出庭質證,否則,證言壹般不會被采信。
如果以上證據確鑿,工人拿不出來。
13,然後嘗試對對話進行錄音錄像取證。談話內容足以證明勞動者是公司員工。談話,最好是和法人代表,如果是和其他人,首先要證明其他人是公司員工,具體職位等等。
如果連談話的音頻和視頻證據都沒有,那工人就做不到。
14,最後的手段只有壹個,那就是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法院調查取證。當然這是不確定的,因為中國目前的情況是案件多,偵查人員少,不可能每個案件都出去偵查。
案例鏈接:
深圳中院曾經處理過壹個案件,勞動仲裁和壹審都認定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二審時,勞動者詳細陳述了自己擔任倉庫管理員的詳細情況,如何時入職、誰聘用了他、在哪裏工作、崗位是什麽、工作內容是什麽、收入多少、如何分配等。之後他還說自己還有壹把倉庫的鑰匙,於是庭審結束後,法官帶著倉庫管理員去了工作場所,勞動者拿出鑰匙保管,打開了壹個倉庫。然後單位無法解釋為什麽勞動者有單位倉庫的鑰匙,法院最終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臭主意:
所以,如果我們作為勞動者離職,沒有證據證明勞動關系,就應該在辦公桌上留壹把鑰匙或者出入口的鑰匙,甚至在辦公桌上不知名的位置刻上我們的名字,說我們是這家公司的員工等等。這些都是日後反攻部隊申請調查取證的第壹手準備。
案例鏈接:
再講壹個我作為仲裁人審理的案件。
單位也否認勞動關系,員工提交的證據中只有壹份工作證明,蓋有公司公章。但該單位否認了公章的真實性。我來對比壹下委托書的公章。好像有點不壹樣。我猜工作證明上的公章不是公安局備案的公章。
說實話,如果公章不是真的,員工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其實作為仲裁人,我內心相信員工和單位之間壹定有關系。不然員工為什麽不和單位說再見,只告妳單位?
那這個案子應該怎麽審?
我想了想,就說了下面這句話。
“鑒於被申請人不確認勞動關系,申請人主張勞動關系,存在壹方陳述不實的情況。本院鄭重告知雙方,在下壹次仲裁調查中,雙方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回答本院的調查問題。如果壹方有不誠信行為,阻礙仲裁審理,我們將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書記員把我說的話都記錄在筆錄裏了。
我接著說:“我聽說法院因為這種虛假陳述和妨礙民事訴訟已經罰了幾萬塊錢。而且說實話,這個謊言欺騙勞動仲裁,還有點妨礙公務的味道。”
店員又記下來了,我趕緊說,這壹段不記得了。
之後我宣布休庭五分鐘,讓雙方檢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五分鐘後繼續開庭。1
10分鐘後,審判將繼續。
我問:被申請人是否確認與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
答: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