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著作權法中所說的抄襲和剽竊是同壹個概念,是指剽竊他人的作品或者作品片段為己所用。"
“第二,從抄襲的形式來看,有原封不動或基本原封不動地抄襲他人作品的行為,也有改頭換面後將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原創成分據為己有的行為。"
“四、抄襲的認定,也不是是否全部或部分使用他人作品,是否受到外界好評,是否構成抄襲的主要或實質性部分。任何構成上述要素的都應認定為抄襲。”
《四川大學學位(畢業)論文抄襲、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規定“抄襲和剽竊是同壹個概念,是指原封不動地保留他人享有版權的內容或改變形式但不改變內在本質,在本人論文中據為己有或使用他人成果而不註明出處的行為。原則上,抄襲可以認定為下列情形之壹:連續引用他人作品200字以上未註明出處;未經授權或註明出處,使用他人已發表的數據、圖表等內容;抄襲原文或通過改變個別詞語、短語、重新排列句子等方式抄襲他人作品內容超過本人論文總字數的15%;直接翻譯文檔,在翻譯中改變單詞或重新安排句序等。,且總字數超過我論文總字數的15%;在不註明出處或參考文獻來源的情況下,抄襲他人論文或著作中的實驗結果及分析、系統設計和解決問題的方法。”
國家層面,包括著作權法,對於抄襲都沒有具體的字數限制。關鍵是要達到抄襲的本質要件。以上兩條規定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