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三條。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其房屋、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或通過電子信息向他們發送廣告。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並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