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道路執勤民警當場開具的簡易處罰決定書,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自開具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加收罰款數額3%的罰款,加收的罰款總額不得超過罰款數額。
2.機動車因交通違法被道路執勤民警依法扣留的,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15日內持車輛扣留憑證、本人駕駛證(駕駛證依法被扣留或者無駕駛證持本人身份證的)和機動車行駛證(或發票、憑證)到分局、交警大隊處罰窗口辦理。
3.機動車因交通違法被電子監控設備記錄違法信息的,交通違法行為人或者車輛所有人、管理人在得知違法信息後,可以持駕駛證、車輛行駛證到分局或者交警大隊的處罰窗口接受處理。
第二步:到銀行繳納罰款。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第壹百零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