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條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