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請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或者與本案有壹定聯系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歷、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有利於調解的個人,經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