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記分。
第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壹次記6分:
(壹)在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含公交車)或者校車載客不足20%,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客超過20%的;
(四)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以低於每小時20%的速度駕駛中型客車、校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
(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貨車、校車、危險品運輸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時速超過20%未達到50%的;
(六)駕駛載貨車輛超過核定載質量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七)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八)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非法占用應急車道的;
(九)在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的;
(十)駕駛機動車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不按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不懸掛明顯標誌的;
(十壹)駕駛機動車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和放射性危險物品,不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不懸掛警示標誌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隱瞞或者欺騙更換機動車駕駛證的;
(十三)連續駕駛除中型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以外的機動車超過4小時不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
(十四)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壹百零八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當事人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沒有異議的,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罰款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開具;不出具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