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因疫情發生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勞動者協商調整工作崗位、調整工資等方式穩定工作。
未經協商壹致,勞動合同任何壹方都無權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但在公平合理的範圍內,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行使適當的單方崗位調整權。勞動合同在職工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間、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屆滿的,分別順延至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屆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用人單位單方調動勞動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具有合理性:
1,崗位調整是基於用人單位生產經營需要或由於勞動者個人能力、工作態度等因素;
2.工作地點差價調整前後的工資福利應該相等。雖然用人單位有壹定的用工自主權,但仍不允許未經協商壹致單方面降低勞動者的工資福利待遇;
3.崗位調整是否增加了勞動者的人工成本。即工作地地理位置的改變不應對勞動者照顧家庭和通勤的工作成本造成較大負擔;
4、不得帶有侮辱性和懲罰性。用人單位單方調動勞動者,必須是為了其經營的合法合理需要,不能因為其他不合理的原因而具有侮辱性或懲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