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多次不還錢怎麽辦?
1,協商
協商解決是指債權債務雙方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協商或者邀請第三方調解解決糾紛。
2.申請調解
可以向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債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協議。債務人簽訂協議後反悔或者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調解協議。
3.提起民事訴訟
債務糾紛訴訟是壹種民事訴訟。對於壹些對方難以處理或者用其他方式難以解決的復雜案件,債權人可以選擇訴訟程序解決。
二、債權不受保護的情況有哪些?
1.用於非法活動的借款。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錢進行違法活動,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在明知個人貸款用於賭博、販賣假幣、販賣毒品、走私等違法活動的情況下,將貸款借給他人,借款合同不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將被沒收、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2.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三)未經合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不特定社會對象非法集資的;
(四)非法貸款、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融資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3.非金融企業合法貸款掩蓋下的非法金融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效力的批復》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無效:
(壹)非金融企業以放貸為名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非金融企業以借款為名向社會非法集資;
(三)非金融企業以放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4.企業之間的貸款合同。
《貸款通則》規定:“企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借貸或者變相借貸。”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違反國家財經法規,是無效合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於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法院除了判決返還本金外,還要收取貸款人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並對借款人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5.明明是合資企業,實際上卻是貸款的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規定,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作為聯營體對聯營體進行投資,但不參與聯營體,也不承擔聯營體的風險責任。如果不分盈虧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明明是合資經營,實際上是借款,違反了有關財務規定,應確認合同無效。除返還本金外,還應收取投資人取得或約定的利息,並對對方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6.違背真實意思的借貸關系。
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的借貸關系,應當認定無效。因債權人行為導致借貸關系無效的,只返還本金;因債務人行為造成無效借貸關系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7.高利貸。
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中,債權人不能因為對方不還錢而無所作為,但是如果債權人通過毆打、威脅這些方式想要要債,那麽債權人本身就要承擔法律後果,甚至債權人會因此被判刑。所以,最有效的討債方式就是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