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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規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簡稱“身份證”。1984年4月6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試行條例》,開始發放第壹代居民身份證。2004年3月29日,中國大陸正式推出帶有非接觸式IC卡智能芯片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二代身份證采用身份證表面打印和個人彩色照片的防偽技術,可以通過機器讀取數字芯片中的信息。
身份證有效期:5年,10年,20年,長期。16周歲以下公民自願申領身份證,身份證有效期5年;16-25周歲的公民,身份證有效期為10年;26-45周歲的公民,身份證有效期20年;46周歲以上的公民,身份證長期有效。
去辦證時,請攜帶戶口本、彩色照片兩張(也可現場領取)、第壹代居民身份證原件。辦理手續時,需要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采集身份證指紋,協助工作人員準確核對身份證登記事項,繳納身份證制作費用。需要註意的是,流動人口指紋錄入應在戶籍所在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