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快件如何賠償?
1.投保郵件的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郵件中聲明的保險金額。
2.保價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金額賠償;殘損或短少部分按實際損失價值賠償,但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3.保價郵件的價值高於郵票規定的最高保價限額,發生部分毀損、短少,且毀損、短少的價值不低於保價金額的,也應當按照實際保價金額賠償。
4.未保價郵件丟失、損毀或者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已付郵資的兩倍。
5.對郵件的丟失或全損作出賠償後,所收取的費用應全部退還(保價費不予退還)。
6.非客戶責任造成快件超過時限(以向社會公布的全部時限為準)的,寄件人應當按照收到的郵資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賠償給據郵件的損失:
(壹)保價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壞的,以保價金額賠償內件損壞或者短少,按照保價金額與郵件總價值的比例賠償郵件的實際損失。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收費的三倍。郵件如有遺失或損壞,按三倍收費賠償。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和向用戶提供的郵件收據中,以能夠引起用戶註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無權援引本條第壹款的規定限制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