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要註意以下幾點:1要補充其他證據,增加說服力。比如有人借錢給妳,如果妳有客戶,有聊天記錄,就清楚多了。註意流程的完整性,壹切都保存在微信上,讓事情更清晰。妳可以試著讓對方說話,因為每個人的聲音都不壹樣,方便確定是不是對方。4現在微信壹般都是實名認證,應該問題不大,所以之前壹定要確認對方是否實名認證。5看微信頭像,相冊是不是我自己的,確定微信的正確性。
雖然微信可以作為證據,但是很難直接作為證據,因為畢竟那裏還有其他弊端,所以最好證據多樣。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被認為是證據嗎?滿足壹定條件的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
具體來說,可以作為證據的聊天記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聊天內容清晰不含糊,可以清晰的展現出要證明的事實。
2.聊天的說話者和接收者的身份是清楚的。
3.聊天記錄保存在原始載體上,未經編輯。
這裏有壹個例子:
甲:是王家莊農資商店的王老板嗎?
乙:是的。
答:我是李某某,住在西麗村最後壹面。今年春天妳不是欠我兩噸比利時三元復合肥(15-12-10)嗎?妳什麽時候還我錢?
啊,我想起來了,在這個月底。
a:肯定是八月底給的吧?
乙:沒錯。
註:以上微信記錄顯示,王家莊農資店王老板今年春天欠住西李村最後壹面的李某某比利時產三元復合肥兩噸,15-12-10,計劃今年8月底歸還,可作為證據。
另壹個例子:
a:老王,妳欠我的貨什麽時候給我?
乙:很快。我很快會給妳的。
甲:那好吧。
註:這個微信,老王欠誰什麽貨,打算很快給。其實證明不了什麽,也不能作為證據。
不是作為直接證據,而是作為間接證據,在幾個方面,
1,截圖不能代表對方頭像是對方本人。
2.假設被告本人沒有辦法證明聊天內容的真實性。
3,是證明聊天內容的真實性,沒有辦法證明聊天內容是被告本人的主觀表達。
4.有力的證據包括貸款憑證等證明,即直接轉賬。如果妳有轉賬憑證,也不能證明是對方借給妳的。對方可能會說妳還了。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在證據類型上屬於電子數據證據。
I .刑事案件中的電子數據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電子證據的規定》第壹條規定,電子數據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信息和電子文檔:
(壹)網頁、博客、微博、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2)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信群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3)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件、圖片、音像、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以數字形式記錄的證據,不屬於電子數據。確有必要的,收集、提取、調取、審查有關證據,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民事訴訟案件中的電子證據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壹百壹十六條視聽資料包括視聽資料和視頻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方式在電子媒介中形成或存儲的信息。存儲在電子媒體上的錄音錄像資料應當遵守電子數據的規定。
第三,利用微信聊天記錄作為電子數據證據
根據證據必須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鍵性的三個特征,結合“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壹個孤立的證據很難完成對主張事實的舉證責任,因此應當由多個證據構成壹個完整的證據鏈。
言下之意,只有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但不壹定能勝訴。尤其是在民間借貸糾紛的情況下,對方壹般會以不相幹來辯解。更何況,如果沒有借款事實,沒有其他證據,就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第四,民間借貸合同的特殊性
民間借貸合同是壹種實踐合同,只有在雙方都有借貸意願的情況下才會生效。
首先要證明微信號是對方所有。
其次,證明對方已經收到借款是關鍵。
說說案情,哈哈回答。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但作為證據,證明力往往不高。如果要被法院接受為證據,是很有講究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網絡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證據,可以作為訴訟證據。司法實踐中,基於微信聊天記錄內容作為證據進行判決的案例逐漸增多。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6條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絡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息、電子簽名、域名等方式在電子介質中形成或者存儲的信息。
作為證據,微信聊天記錄往往證明力較低。壹方面是因為主體無法確定,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時,對方壹般會這樣質證:無法證明微信號的用戶是本案原告/被告,所以主體無法確定;另壹方面,因為內容問題,微信聊天中的對話壹般比較簡單,無法清晰表達完整的案件事實,這也導致微信聊天記錄的證明力較低。
哈哈,大特別建議:
1.如果雙方簽訂書面合同,建議以後在合同中明確聯系人的微信號,尤其是在合同履行中需要履行告知義務的;
2.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對方身份,建議在微信聊天記錄中多次提及對方姓名的身份信息。如果對方確認或者不否認,無疑更有說服力;
3.由於手機容易丟失損壞,且聊天記錄已被刪除,建議及時對重要的聊天記錄進行公證。
4.如果對方在訴訟中拒不承認賬號是自己的,可以考慮向申請法院獲取賬號的微信實名認證信息。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關於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根據《解釋》第116條規定,視聽資料包括視聽資料和視頻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方式在電子媒介中形成或存儲的信息。存儲在電子媒體上的錄音錄像資料應當遵守電子數據的規定。
根據以上內容,微信聊天記錄屬於網絡聊天記錄,是電子數據,當然可以作為證據。
微信的日常聊天記錄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壹種證據——電子數據。電子數據是以電子形式存在的證據,是符合時代發展的證據形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14條規定:“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和電子文件:……(二)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可以清楚地看出,手機上的QQ、微信、支付寶產生的信息屬於電子數據,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
作為證據,微信聊天記錄應符合以下要求。在民事訴訟中,證據非常重要。只有微信聊天記錄和當事人的陳述,才能直接證明待證事實,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但由於電子數據容易被篡改,無法提供原始載體,如果有其他證據證明微信聊天記錄中的內容,會更有保障。比如壹個簡單的民間借貸案例,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明甲方向乙方借款1,000元,支付寶轉賬記錄可以證明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敗訴的風險很低。
先回答問題:微信記錄可以作為法律證據,但必須滿足證據的三個特征。
微信聊天記錄作為壹種新型電子證據,與其他電子證據壹樣,存在用戶身份隱蔽、信息易被篡改等問題,影響了微信證據的證明效果。
未經實名認證的微信聊天記錄符合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條件,可以成為確鑿證據。電子證據屬於“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其他證據”範疇——來自杜萬華主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因為微信不是來自實名登記制,所以需要證明和妳聊天的人是妳要起訴的人,這樣才有相關性,否則不能作為證據。具體方法可以是通過展示對方微信相冊中自己和親人的照片,自己微信認證的信息,或者請騰訊幫忙調查。
還需要證明微信記錄和妳要證明的事實之間存在關聯,即妳的微信聊天記錄要完整,不能隨意斷章取義,這樣聊天記錄才能完整的反映妳們溝通的全過程。
回到正題,妳最好找其他證據來證明。法官很難采納兩張簡單的圖片。
以上。
當然可以。
1.微信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電子數據”也屬於證據,而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16條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絡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息、電子簽名、域名等方式在電子媒介中形成或者存儲的信息。存儲在電子媒體上的錄音錄像資料應當遵守電子數據的規定。因此,微信聊天記錄作為網絡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之壹,是壹種法律證據。
二、微信證據的表現形式
根據微信記錄的形式,微信證據可以分為文字微信記錄、圖片微信記錄、語音微信記錄、視頻微信記錄、網絡連接和轉賬支付信息。
01文字微信記錄。包括微信好友的聊天記錄,微信朋友圈發布的文字,微信微信官方賬號發布的已發文字文件和文章。這種記錄是微信中最常見、數量最多的內容,比如常見的“微信借條”。
02圖片微信記錄。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發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官方賬號時轉載、制作、拍攝的圖片,以及使用的各種表情。
03語音微信記錄。包括在與微信好友聊天、發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微信官方賬號文章中以語音形式出現的信息。
視頻微信記錄。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以及發布微信朋友圈、微信官方賬號過程中轉載、制作、拍攝的視頻。
05網絡鏈接記錄。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以及發布微信朋友圈、微信官方賬號過程中發送的網絡鏈接。這類微信記錄最大的區別在於,鏈接的內容是第三方或發送方事先做好的。
06使用支付、轉賬、紅包功能時生成的支付轉賬信息。這類微信證據主要是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時產生的。
3.提交微信相關證據需要註意什麽?
1.提供壹個用終端設備登錄我們微信賬號的流程演示。用來證明其微信聊天記錄的合法性和身份的真實性。2.為聊天雙方提供個人信息界面。利用微信號不可改變的特性,結合個人信息界面顯示的手機號、頭像等信息,固定雙方的真實身份。3.提供完整的聊天記錄。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在終端只能刪除不能添加的特點,比對每個微信客戶端的完整聊天信息,驗證相關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第四,由於上述問題,法官對聊天記錄的態度較為謹慎,壹般需要取得對方的認可,難度較大。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審理案件時,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當事人在向法院申請調取微信證據之前,必須明確需要調查的內容:微信用戶、微信微信官方賬號、微信小程序的註冊信息,應當從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調取;微信錢包的轉賬記錄轉移至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特別需要註意的是,對於微信聊天記錄,由於騰訊無法提供用戶的聊天數據,法院無法調取。如果條件允許,可以請騰訊協助調查,或者有證人證明微信號與當事人的對應關系。如果妳向騰訊求助,可以根據我掌握的信息向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獲取微信用戶的身份信息。檢索項的準確表述應該是:微信實名認證信息。騰訊法律審核嚴格,如果表述不準確,可能會拒絕提供。
第五,可以請公證處對聊天記錄進行公證,可以大大提高證明力。但公證員並沒有參與微信證據形成的全過程。因此,在微信證據的公證中,公證員只能對當事人生成、提取、固定微信證據的行為過程的真實性進行公證,而對於證明“完整性”可能無能為力。(公證費可能要近千元)
六、在聊天過程中,可以提及對方的身份信息,讓對方確認自己的身份。為了避免微信號和對方的對應關系無法證明的情況。如果能用對方手機記錄下視頻中的聊天記錄、個人信息頁面、朋友圈頁面、與人聊天頁面,證明力可以得到壹定程度的提升。如果微信號綁定了當事人的手機號(參考山東菏澤中院(2016)魯17民特6號民事裁決書),或者聊天記錄中透露了個人信息,也可以加強證明力。
七、利用好微信的“收藏”功能,收藏聊天記錄,以及“備份聊天記錄”功能。另外,為了避免斷章取義刪除壹些聊天記錄,法官壹般會對比雙方手機裏的聊天記錄。
八、下列電子數據,除非有足夠的相反證據,人民法院可以推定為真實:(1)當事人提交並保存的對自己不利的電子數據;(2)由記錄和存儲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確認的電子數據;(三)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電子數據;(四)以檔案管理方式保存的電子數據;(5)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和提取的電子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