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以及其他能夠確認收到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除外。
通過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或者電子郵件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壹百三十五條電子送達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和其他即時收到的特定系統進行。
第壹百三十六條受送達人同意以電子方式送達的,應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上予以確認。